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府办规〔2024〕4号),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对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7个主要经济指标完成一季度市定工作目标,且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每个指标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激励资金10万元、6万元、4万元。对一产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商品房销售面积完成一季度市定工作目标,且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每个指标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激励资金5万元、4万元、3万元。
2鼓励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对一季度入库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给予3万元激励,其中排名全县前3位的分别按10万元、8万元、6万元予以激励;对一季度入库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镇给予2万元激励,其中排全县前3位的镇分别按5万元、4万元、3万元予以激励。对一季度单个项目入库总投资达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每个项目分别予以承办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激励。
3鼓励积极申报债券项目
针对一季度新申报并成功纳入国家2025年“双通过”清单的专项债券项目,对资金总需求达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承办单位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激励,对牵头单位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予以激励。针对一季度成功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对到位国债资金达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承办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1万元激励,对牵头单位按照争取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予以激励。
4鼓励对上争取资金支持
针对一季度成功争取竞争性资金(债券除外)的项目,对到位资金达20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分别予以6万元、4万元、2万元激励,对牵头单位(以投资计划的下达部门为准)按照牵头项目到位总资金的万分之五予以激励。(此条与项目争取前期工作经费激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5鼓励工业项目加快建设
对一季度新开工且入库总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每个项目对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激励。
对一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予以每户15万元、4万元、2万元激励,对一季度成功实现“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予以每户10万元激励。
对一季度生产开票收入达1000万元且较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激励,生产开票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激励。
8鼓励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
对单个在库项目一季度销售面积达4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予以4万元、3万元、2万元激励。对一季度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在库建筑企业予以每户2万元激励。对春节期间组织举办大型房交会且提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予以激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提质增效
对一季度进出口额达1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达20%以上、1000万元(含)—1500万元且同比增速达30%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分别予以每户5万元、3万元激励;对一季度实现“零突破”的新增生产型外贸企业予以每户1万元激励。
10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对一季度销售额增速超全县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且销售额超1000万元(含)的零售企业、超500万元(含)的餐饮企业,予以每户3万元激励。
对一季度累计出栏生猪5000头(含)以上、2000头(含)—5000头、1000头(含)—2000头的养殖场(企业)分别予以每户5万元、3万元、1万元激励。
12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对一季度邻水正常营业企业在县内银行净增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激励,对一季度累计净增贷款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激励。
13支持企业降低招工成本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每招用1人予以企业1000元的扩岗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