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乐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建刚介绍,《条例》是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规,从立项提出、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通过到公布实施,历时两年有余。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在立项、起草、审议阶段,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定向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70余条,确保《条例》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又体现立法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切实做到不抵触、有特色、真管用。
梁建刚介绍,《条例》共5章37条,主要包括工作原则、体制机制、社会共治、行为规范、推进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行为规范方面用17个条文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观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见义勇为、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旅游文明、公共场所文明、交通文明、网络文明、校园文明、医疗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绿色低碳生活、家庭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约束不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行为自觉,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据了解,为引导市民做崇高道德风尚的传播者、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创建活动的参与者,打造共建共享的城市文明治理共同体,《条例》还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注重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并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等发挥表率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新闻发布会上,乐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杨国忠,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颁布实施后如何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如何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以及如何依据《条例》促进文明出行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