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25751.2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武胜县龙女镇太和村与石盘镇凉亭村嘉陵江交界水域,多次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将捕获的野生鱼类出售到武胜县域内市场和餐馆,非法获利6330元。2023年12月8日7时许,正在非法捕鱼的李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武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捕捞的水域为嘉陵江干流,属于禁捕的天然水域,李某使用的渔具三重刺网为禁用渔具。李某的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物资源直接损害6437.8元,间接损害19313.4元,造成损害总价值25751.2元。
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