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月29日,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与原告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剐,造成原告向某及其儿子刘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向某、刘某无责任。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及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向某遂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金,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再由双方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