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实行白、夜班制的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好友推荐,加之我一个月里有一半时间不用上白班,自己的精力也确实能够应付,遂在一家工厂兼职推销产品。公司发现后,曾对我进行过制止。而我以自己完全有权自由支配工余时间、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无权干涉为由不予理睬。公司则于近日不顾我的一再反对,强行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无奈接受后,要求公司根据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给予10个月的赔偿金,但却也被公司断然拒绝。请问:我究竟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张声雯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取二倍的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公司与你之间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违法,公司自然应当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如果属于合法,则无需支付。而本案情形恰恰表明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分别指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只要经用人单位提出,不管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其造成损失、是否影响其工作,也不管劳动者是否利用可自行支配时间、是否具有相应精力,要是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便当然地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甚至还可以向劳动者、后一个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正因为公司发现你的兼职行为后,曾经对你进行过制止,而你不予理睬,决定了公司有权单方将你解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