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安男子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到交警队审车,结果因酒后驾驶被查处。
据了解,当日,在广安市务工的欧某某回到老家恒升镇,中午,欧某某与几个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欧某某将自己闲置在家已经过了检验有效期的摩托车了骑去广安市交警二大队三中队车管服务站审车。此时,该中队一名民警正在营区院内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当欧某某经过时,其身上的酒味引起了该民警的警觉。该民警立即叫住欧某某,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经检测,欧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24.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欧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安市交警二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