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处一名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邝某,依法对其处以刑事拘留。民警提醒切勿因贪念或义气出借银行卡等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简介:
近日,待业在家的广安市邻水县邝某,得知姨兄的朋友想借其银行卡转一笔账。待邝某将转账的金额取出来后,姨兄的朋友承诺将给邝某一定的“利润”作为回报。两人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后,邝某得知该笔转账来路不正。但在利益的诱惑下,邝某仍将其母亲银行卡账号,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对方。此后,邝某母亲银行卡账号入账一笔钱款,两人随即同行来到ATM机前取现,邝某从中获利500元。
邻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掌握信息后,将邝某抓获。经讯问,邝某曾多次帮助姨兄的朋友,通过自己或家人的银行卡为其取现。目前,犯罪嫌疑人邝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说法:
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蒋卯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流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甚至还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