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

2024-07-24 17:20 魏晓琼 1807 点击

近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首次就撤销缓刑案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进行公开听证。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对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2月24日,阎某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其居住地南江县司法局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矫正期间,阎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因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请假外出期间私自到非请假目的地,被南江县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未按监管要求在“在矫通”APP签到。2024年5月15日,南江县司法局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同年7月10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阎某、南江县司法局当庭举证质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监督意见。

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虽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有考验期限,被判处缓刑后更应当珍惜附条件的“自由身”,违规脱离监管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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